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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通信学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0年11月10日

中国通信学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(试行)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加强培训工作管理,规范培训活动,适应信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,满足广大信息通信工作者和学会会员需要,依据国家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所指的培训工作是面向社会开展的信息通信技术、业务培训,对培训期满且达到培训要求者,颁发由中国通信学会印制的培训证书。

第三条 培训工作实行培训项目管理,原则上每年年初根据技术业务变化情况,公布当年培训项目目录和培训计划安排,年中如果培训项目计划调整须提前一个月公布。

第四条 学会培训项目设立须经学会办公会讨论核定。学会年度培训计划方案须由学会办公会审定后发布实施。

第二章 组织实施

第五条 中国通信学会成立培训工作管理领导小组,由学会领导担任组长,成员由学会相关人员组成,负责培训工作的总体管理和统筹协调。

第六条 培训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培训工作管理办公室,设在普及与教育工作部,具体负责培训工作协调和组织落实等工作。

第七条 每项培训设立项目组,由学会相关人员、培训项目设置机构相关人员和技术专家等组成,培训项目组是实施培训工作的具体部门。

第八条 学会成立培训工作专家组,负责培训项目规划、培训课程确立和培训效果评估等技术性工作。

第三章 培训要求

第九条 培训可采用集中面授、网络学习等多种方式进行,培训应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实习设备和环境条件。

第十条 培训项目中培训的内容要明确,要有完整的培训大纲和课程体系,要有符合要求的师资队伍。

第十一条 培训项目实行动态管理,必须适应近期信息通信技术、业务发展要求,及时更新调整培训项目。

第十二条 培训项目可以采取合作方式进行实施,要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。

第十三条 培训项目合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:

1、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主体,成立满三年;

2、有与通信领域相关的技术力量,有完整的工业互联网、物联网、5G通信、人工智能、云技术与大数据等的相关培训经验和课程体系;

3、注册资金大于100万元;

4、有符合培训项目要求的专兼职师资,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;

5、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场地和实验条件。

第四章 证书管理

第十四条 培训合格证书是参加相应培训项目后培训合格的证明,可在中国通信学会官网上查询,不得私自涂改和伪造。

第十五条 培训合格证书编号采用9位方式,前两位为年度号码,三四位为当年度培训项目代码,后五位为当年度该培训项目发证序号。

第五章 其他

第十六条 培训工作要保证培训质量,严禁乱收费,严禁各种形式虚假宣传,违反者将依规进行处罚。

第十七条 学会每年将对每个培训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考核,对考核不合格的培训项目终止培训,整改没有完成不得开展培训活动。

第十八条 本管理办法由中国通信学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